徵信器材

私家徵信器材偵探、私人偵探,顧名思義指國家執法行政部門以外,由個人或組織開辦的進行跟蹤、調查、刑事偵察等工作的機構,我國的法律是不允許開設私人偵探社的,原因是私家偵探的調查有可能觸及他人的隱私,況且其提供的徵信器材證據、材料等可信度低,片面或偽造等。妨礙司法公正,其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無法保障,給社會帶來隱患。作為一種職業,”私家徵信器材偵探”還未被我國政府所認可。1993年,公安部發佈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設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明令禁止的業務包括:受理民事、經濟糾紛,追討債務以及徵信器材安全防範技術諮詢,涉及個人隱私的調查等等。2002年底,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了商標分類註冊的範圍,將原來的42類商品和服務商標註冊擴大為45類,其中新增的允許註冊類別包括提供私人保鏢、偵探公司和尋人調查等”徵信器材安全服務”。然而允許註冊並不意味著中國”私家偵探”禁令已開。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商標註冊成功後並不等於可以從事商標涵蓋的經營活動,企業的經營活動必須嚴格限制在工商營業執照核准的範圍之內,目前企業登記還沒有涉及到偵探類的範圍。儘管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但近幾年來,各類冠以”事務調查中心”、”事務調查所”名稱的公司越來越多。公眾事務調查機構的業務範圍非常廣泛,其中包括徵信器材尋人、情感忠誠調查、子女行為監護、追討大額債務、行蹤調查、信用調查、智慧財產權調查,以及打假維權、經濟情報調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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