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器材

徵信器材偵查權主體,目前,私人偵探徵信器材在我國始終未能得到法律承認,主要原因是社會各界對私人偵探的合法性問題一直存在很多爭議。在私人偵探徵信器材的合法性問題上,爭議最大的就是私人偵探是否有偵查權,私人偵探是否能成為合法的取證主體。一方面,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私人偵探徵信器材沒有偵查權。刑事偵查是有關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證據而就被控犯罪行為進行的調查活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依法行使偵查權的主體只有五個,也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機關和監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而在這五個主體之間,調查權的行使範圍也是受法律規定嚴格限制的,只能在自己的許可權範圍內行使權利,如果超過此許可權的規定,即使是上述五個主體也不能行使偵查權,否則即為非法行使偵查權;如果要將一定的偵查權賦予私人偵探,還必須通過全國人大以修改徵信器材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另一方面,從偵查權的內容上看,私人偵探徵信器材也沒有偵查權。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的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專門調查”是指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有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刑事鑒定、發佈通緝令等等;“強制性措施”是指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拘留、逮捕等。因此,私人偵探是不能行使上述偵查權的。所以,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私人偵探確實沒有偵查權。http://www.hs-agent.com.tw/pro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