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

對於增值稅應稅專案(營業外收入),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該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非現金資產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重組債務帳面價值的差額;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帳面價值的差額。下列情形不屬於重組: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因為沒有改變條件),計人當期損益;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債與償舊債實際上是兩個過程,舊債償還的條件並未發生改變)。修改條件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和債權人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對債務人而言,修改後的債務重組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降低利率、減少債務本金、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另外,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當披露“期貨會員資格投資”、 “持倉合約的浮動盈利”以及“提交質押品的帳面價值”等。至於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重組協定及其履行過程, 其法律屬性更是毋庸置疑的。一、對債務人財務的影響1、可使債務人的負債減少,從而降低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率。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債務轉移的規定,債務重組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1、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不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以資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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