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定時,父牽子同媒往拜婦之父母,次日,女之父亦同媒答拜。” 清譚嗣同《湖南不纏足會嫁娶章程》:“文定之時,以媒妁婚書為憑,或略仿古禮奠雁之意,隨意備禮物數色。春秋時,人們同姓婚會造成後代畸型及不育已有進一步認識,但同姓婚配仍在貴族中時有發生。宋、元一宗唐律,同姓為婚乾杖而離之。爾後男女送女方重禮、聘金,女方準備嫁妝,男方準備傢俱,依期舉行婚禮。但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文定並不是結婚前必備的程式,不經文定的婚姻,不失其婚姻的效力。當男家擇定吉日後,便攜備三牲酒禮到女方家,正式奉上聘書。但現今多作簡化,與「過大禮」二合為一,省時方便。文定後需分發喜糖喜餅給至親好友。關於改口或結婚的時候都可以,改口的時候雙方父母會給紅包,幾十到幾百都有視經濟情況而定。因此,各國關於法定婚齡的規定有所不同:瑞士、越南規定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丹麥、美國、波蘭一些州規定為男二十一歲,女十八歲; 拜堂、晚宴後,親友簇擁新郎于正廳,唱賀郎歌。特性在法律上是屬於一種契約行為, 這是一種身分契約。議程文章轉自:簡介又稱“文定”,昔稱“納吉”及“納徵”。 因此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文定習俗現在已經不存在之類的,婚姻的成敗與否是兩個新人自己去斟酌,領了結婚證就算是了吧,與北方的風俗習慣是不一樣的,很多這樣錢那樣錢都是沒有的,但是酒席是必需得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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