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辦理一張銀行卡時,綁定了sim卡其在移動公司辦理的手機號碼。該手機號碼已經移動公司實名驗證確認。該銀行賬戶通過網上銀行分三次將萬元轉至案外人田某的銀行賬戶內。轉款時,銀行均將驗證碼通過短信方式發送至上述手機號碼中。在錢款sim卡被轉出前的當天下午,手機號碼被人持的居民身份証、廈門市社會保障卡在移動公司的營業廳以機主持身份証件人工校驗+服務密碼的方式辦理了改換卡即補卡業務。事發第二日上午,撥打向移動公司申請報停、報停復機,並在泉州一營業廳辦理了復機、補卡業務。報警稱,其於案發當日時許發現手機沒信號,噹晚發現銀行卡被三次轉走萬元。因sim卡與移動公司協商解決未果,請求判令移動公司賠償本金萬元及利息。法院查明,移動公司在日辦理上述補卡業務時,補卡人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証與持有的居民身份証在頭像照片、住址、簽發機關、有效期限方面的資訊不一致,所提供的廈門市社會保障卡與持有的廈門市社會保障sim卡卡在頭像照片、卡號方面的資訊不一致。一審法院認為,與移動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電信服務合同法律關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移動公司在補辦手機號碼卡時,未能嚴格審核補卡人的身份証件,也未舉証證明存在與他人串通辦理補卡手續、對服務密碼被洩露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由此可認定對其sim卡手機號碼卡被他人補辦不知情,移動公司對的手機號碼卡被他人補辦存在過錯。移動公司未經同意為他人辦理補卡手續的行為構成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應對造成的經濟損sim卡失承擔相應賠償。http://www.wihoshop.com.tw/